金控配资 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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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26日10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湾区金海四路三道检查时发现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违规行为。依此,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主体名称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温运政罚﹝2024﹞04101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7-04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3.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6日10时3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湾区金海四路三道检查时发现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利辛县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处罚机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4705338136数据来源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2277P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金控配资